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成果转化机制,现将《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日
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成果转化机制,健全我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是指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并已在福建实施转化所获得的补助。
优先支持购买“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家级创新平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其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是指技术转移机构,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成效显著,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所获得的补助。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将作为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佐证材料之一。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2亿元,给予补助5万元,超过部分按不超过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补助申报
第九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等行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认定登记。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指南要求的时间内,成果已在福建落地转化,属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已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先予以补助。
(三)技术交易双方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关联交易。
(四)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在线填报《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申请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一)体现主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加盖企业财务章)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电子证照)。
(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扫描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包括银行收付款凭证、发票等。对申请购买专利补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三)成果已落地转化及已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四)技术交易双方无隶属关系,以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的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在线填报《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交上年度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项目清单,并上传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扫描件、促成技术交易佐证材料(书面委托合同或在技术合同中注明技术交易促成机构)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等。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应在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县级单位申报补助经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再汇总统一推荐。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评审与经费下达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和专项审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交的补助申请,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必要时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年经费额度,结合申报的数量统筹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补助均属后补助方式,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由获得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后续活动,或由获得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机构的运行,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计〔2015〕39号)同时废止;有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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