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督〔2025〕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要求
(一)报告主体
1.省属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省属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有开展科研活动的省国资委下属国有控股企业等。
2.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课题单位。主要指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课题的单位,主要包括各设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
(二)报告内容
主要报告2025年1-11月期间,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与职责,制度建设与管理、培训与宣传、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2024年度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年度无需重复填报。
(三)报告方式
各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逐项填报,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年度报告文本,各单位将加盖公章的报告电子版上传至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四)填报截止时间
填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职责分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收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可在省科技厅官网“通知通告”栏下载本通知),确保我省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按时完成。
具体分工:省教育厅负责省属及地方高等院校(含附属医院);省卫健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省国资委负责本部门直属国有企业;其它省直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科研单位;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本地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课题的单位;省科技厅负责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和本部门直属科研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要以此次年度报告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一)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各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针对管理机构运行、实验数据管理、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科研成果核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教育宣传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按照科技部等7部门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要求,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相关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三)加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力度。近期,科技部在全国开展学术不端撤稿论文专项整治行动,各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本单位近3年内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省科技厅监督处联系电话:0591-87869308。
附件: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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