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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医院蔡某生和蔡某智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其行为属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37条和第28条第(五)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取消蔡某智主持的2020年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的立项资格,取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取消蔡某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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