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和我省实际,为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功能目标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认定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有3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或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支持建设细分领域产业孵化器。鼓励孵化器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搭建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合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 认定申请。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现场核查和公示,并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认定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审核推荐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全省众创类孵化器(原众创空间)纳入各设区市孵化器管理。经申报认定为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纳入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自认定后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孵化服务能力、孵化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科技厅依规处置。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向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撤销资质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资质。此类被撤销资质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2027年12月31日前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省级孵化器资质继续保留。
第二十一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资质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高质量方向发展,更好发挥在培育科技型企业中的作用。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鼓励全省孵化器积极参与统计。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撤销其资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孵化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另行制定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