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开展科技合作,推动中国科学院系统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资源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列属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与在闽企业合作,面向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以及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通过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集成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三条 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列入当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在征集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工作基础上进行编制。项目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
第四条 在闽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参与项目如获得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及以上级别项目支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内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带动性好,有利于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与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闽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项目须由在闽企业与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合作并联合申报。双方应具备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备案,技术合同认定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合同需支付50%及以上合作经费,技术合同认定金额高于100万元(包括100万元)的合同需支付30%及以上合作经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有满足项目需要的自有配套资金。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主持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在闽企业或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人员。
(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六)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不得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未到期的情况。
第六条 鼓励中国科学院多家研究所联合在闽企业共同申报。
第七条 鼓励在闽企业与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已签订的单个技术开发合同到账金额高于100万元的项目,联合进行申报。
第八条 鼓励项目推荐单位提供配套经费,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汇聚各方资源力量,共同支持中国科学院系统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
第九条 推动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闽外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与在闽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支持合作基础良好、合作成效显著的闽外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与在闽企业合作申报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立项与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原则上采取网络技术评审与管理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对研发内容复杂、申请资助金额大,以及配套项目,可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管理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中国科学院立项配套项目可按照我省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中国科学院资助经费最高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资助经费由计划单列市科技局负责。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成果、应用示范或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三条 省级资助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立项当年度拨付计划资助经费的60%,项目结题后拨付计划资助经费的40%。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10号)执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全部结转经费;对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对到期6个月后验收结题的项目扣减20%结转经费,超期1年验收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