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是大众创新创业的基础支撑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建设目标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即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和成效,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1-5项条件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九条 属于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等三项指标要求降低20%。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省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运营机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完善的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办公(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4.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6.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6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不含申报年,下同)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6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

  第十三条 达到第十二条1-5项条件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

  1.入驻的同一产业细分领域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总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的75%以上。

  2.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申请认定时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2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

  第十四条 属于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其认定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等四项指标要求降低20%。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内。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1.申请。申报机构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评审。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申报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认定。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拟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省级众创空间”资质。

  第十七条 同一园区内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明确区分各自场地使用范围,同一地址不能重复认定。省级众创空间在志愿和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升级为省级孵化器,但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鼓励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统计。首次参与统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联系省科技厅)申请开通统计账号。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资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后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工作。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资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取消其资质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经营方向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取消资质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要按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孵化场地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维护入孵企业、团队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法建设、违规改建、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方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在申请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时,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应不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或被取消市级及以下相应级别资质等行为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取消资质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打造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积极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团队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并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同时应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应充分发挥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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