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政策处 时间:2026-01-21 15:15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基本科研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项目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该项目设立初期预算归口在科技厅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以及整合变更后仍从事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科研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

  (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

  (五)承担科技创新专项研究任务。

  第四条 基本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突出重点。基本科研项目资金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自主选题,竞争择优。采取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依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学科,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竞争性项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

  (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适时增加项目经费总量,带动科研院所投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根据院所人员规模、院所创新绩效评估结果,结合项目经费总量每三年对自主选题项目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基本科研项目资金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提升绩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本科研项目由省科技厅统筹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发布基本科研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立项计划;

  (二)开展基本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研究提出基本科研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三)审核科研院所主管单位推荐的基本科研项目;

  (四)指导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和项目实施。

  第七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指导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项目选题工作;

  (二)审核、推荐科研院所申报的基本科研项目;

  (三)监督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科研院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单位章程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做好基本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自主选题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

  (二)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基本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本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基本科研项目设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目两类。

  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验收,科技厅立项。每年度科研院所申报的项目总经费不得超过自主选题项目经费分配额度。

  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申报指南中重点支持方向、领域和项目分配数等要求,自行选题申报、主管单位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并根据每年度竞争性项目总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数和单个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合理安排并组织申报基本科研项目。每人每次仅能申请两类基本科研项目中的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和一线科研人员承担项目,自主选题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项目个数或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40%。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三条 自主选题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单项资助经费以及竞争性项目申报,应经科研院所学术(科技)委员会集体审议推荐,并在科研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学术(科技)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基本科研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自主选题项目的单项资助经费,报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审核。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意见,科研院所填写年度基本科研项目的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科技厅。其中,自主选题项目的汇总表还须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报。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推荐的自主选题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可以不予立项。省科技厅对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推荐的竞争性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自主选题项目立项后,科研院所应在立项计划下达后的五十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竞争性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目须完成一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自主选题项目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科研团队成员、合作单位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科研院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需要变更自主选题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院所组织学术(科技)委员会审议、院所主要负责人审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予以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项目经费全部收回。竞争性项目的实施管理依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及时完成项目任务。自主选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院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由科研院所组织验收,验收材料应当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竞争性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20万元及以下的资助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对项目任务内容指标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委托承担单位验收(验收专家在省科技厅项目监督系统抽取)。2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竞争性项目中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创新战略类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验收不合格的除外),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可以从基本科研项目结余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在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竞争性项目中的创新战略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80%。科研院所可将基本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且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每三年对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科研院所科技产出、创新效益、项目管理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自主选题项目经费额度分配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2028年度立项支持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原《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