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基础处 时间:2026-01-15 16:00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衔接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的新变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对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的新要求,结合《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有关精神,修订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予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壮大福建战略科技力量,结合福建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和福建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开展科研攻关,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福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加快构建新质生产力,服务支撑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分类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着力构建定位明确、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机制创新、保障有力的省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主体(统称依托单位)建设,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地方应统筹各方资源,强化多元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保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积极支持。依托单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用于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建设、考核评估和调整撤销。

  (三)统筹管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省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支持、保障和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督促省重点实验室完善并落实科研项目、人才队伍、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工作,配合开展总结、验收、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检查。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人才队伍、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

  (四)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总结、验收与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联合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与第二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内部议事决策规则建立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同一单位的,应同时履行第八条职责。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和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的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鼓励与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开展合作,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认定建设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福建学科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着重围绕国家和福建重大战略需求,凝练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成果重大突破。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领域布局。每个细分领域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使命定位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福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

  (二)已运行且对外开放2年以上,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能引领省内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固定人员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主持3项以上),且近三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项(含)以上: 

  1.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2.拥有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1项以上(固定人员为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3.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固定人员为第一发明人);

  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3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总计150万元以上。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低于25%)。

  (四)科研实验条件良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五)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年均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六)依托单位和个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个人记录,以及生物安全、生产安全、保密等违法违规记录。

  (七)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实验条件、固定人员及相关成果不得与其他省重点实验室重复。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应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签订长期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提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并予以推荐。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认定。

  (四)通过认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订《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进入运行期。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协同攻关机制,强化实体化建设,建立有序高效的科研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管理、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技术路线选择等工作,依托单位应赋予其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自主权。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调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对未按要求履职的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放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2次以上的应予以更换。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位委员不能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鼓励聘任中青年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任不超过2届。

  (三)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调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的人事关系应隶属依托单位,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设置专职秘书或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省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强化高水平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不断完善人才引育留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有组织科研,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大开放力度,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健全访问学者等开放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主要利用省重点实验室的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进产学研融通发展。赋予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充分自主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坚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底线,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潜心研究、宽松民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及福建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科研、财务、资产、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实验安全、消防安全意识,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及时报送重大科研学术活动、阶段性重要科研进展、突破性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增加共建单位的,应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复。

  申请变更的名称,应体现研究方向并具有优势特色;申请调整的研究方向,应具备相应建设基础,调整前后应具有延续性和关联性;申请增加的共建单位,除应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与第一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实质性合作。

  依托单位变更名称的,由依托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建设期间、考核评估当年和整改期间不受理上述变更及实验室主任变更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设“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平台”,省重点实验室通过平台进行申报、验收、年度报告、考核评估、变更等有关管理工作。省重点实验室应及时维护平台相关信息。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是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及时总结年度运行情况,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主要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进一步聚焦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实验室对国家和福建重点发展战略和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推动实验室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定期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原则上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不参加定期考核评估或中途退出的,视为自动放弃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按照“四个面向”战略导向,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分类考核、以评促建”的原则,采用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工作主要从研究水平与成果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科研条件、组织管理与建设支持等方面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类。

  (一)此前连续3次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免评1次,结果确定为“优秀”。

  (二)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档确定后补助标准,按规定给予运行费补助。

  (三)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考核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在1年后复评,通过整改的视同考核评估合格,仍未通过的或连续2次考评结果为“整改”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五)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出现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以及实验室在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重新组建申请。

  实验室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调整、合作共建关系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的,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以及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1年内不予受理重新组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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