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0-09-07 00:0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推动和服务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发展,按照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思路,现就支持实验区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实验区科技发展列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

        将实验区的科技发展列入我省正在制订的《福建省第十二个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从规划层面加强对实验区建设的支持,为实验区构建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和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

        二、支持实验区建设低碳科技示范区

        支持实验区高起点编制低碳科技示范区专项规划,推动发展风能等清洁能源产业、电动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海水淡化及相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节水技术,开展低碳智能建筑、绿色智能交通、“智慧岛”等科技应用示范,争取科技部支持将实验区列入“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和“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城市,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对实验区的支持。

        三、支持实验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支持在实验区建设以衔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服务、生产性服务和金融服务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实验区高起点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规划,发展信息网络、新能源、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把实验区建成海峡西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的重要载体之一。

        四、支持实验区发展海洋产业

        鼓励实验区依托平潭水产品加工区和海洋加工领域的龙头企业,启动建设科技兴海示范基地,推进海藻化工、功能食品及海洋药物的研发,引进台湾优良水产品种和先进的养殖技术,示范推广水产品保活储运、精深加工利用技术。推广海洋赤潮综合监测、水质与污染多参数综合监测、近海海洋环境监测集成技术等技术应用。配合有关部门推行水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地等标识认证制度。

        五、支持实验区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区

        支持实验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扶持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制定和落实激励自主创新政策等途径,加大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服务实验区企业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国家及省内外科技资金、项目、人才等科技创新资源向实验区聚集,逐步形成创新型示范区。在实验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委托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检测服务,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价格收费。

        六、支持实验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指导实验区制定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相衔接的知识产权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实验区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执法条件和执法能力建设。培育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实验区企业,优先确定为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吸引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进入实验区。

        七、支持实验区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

        通过正在探索建设的“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非公开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加强与实验区的合作,先行先试,建立海峡两岸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引入台湾创业投资机构和吸引两岸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满足实验区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融资需求。促进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对实验区科技型企业的上市培育和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鼓励实验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从事创业投资的服务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扶持创业投资的税收等有关政策,吸引和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验区拓展业务,推动实验区成为科技创业投资总部集中地。

        八、支持实验区深入开展两岸科技合作

        鼓励建立对台科技合作基地,为合作基地提供渠道、技术、资金的支持,引进台湾科技人才和管理模式,开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合作。在实验区加强闽台科技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育成中心)、技术经纪机构的合作,鼓励在实验区设立专业研发服务公司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台湾高校、科技机构和台资企业在实验区投资设立研发部门或研发公司,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组织“海峡两岸学者海西创业行”活动,引导台湾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成果到实验区创业或与企业合作,促进台湾科技成果在实验区转移转化。

        九、赋予实验区设区市科技管理权限

        加大省级科技计划对实验区研发项目和创新平台的支持。赋予实验区设区市科技管理权限,从2010年起,实验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负责管理实验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建立工作交流联系机制

        建立科技厅与实验区工作协调机制,我厅印发各设区市科技局的文件同时发送实验区管委会科技管理机构,加强与实验区管委会的日常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解决实验区建设中与我厅职能相关的具体事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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