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09-11-05 00:00

    

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厅条件财务处代表省科技厅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出租、担保、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五)负责调剂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优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由资产、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配置相应的资产管理人员,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出租、担保、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报批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拟订设备购置计划、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省科技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直属事业单位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直属事业单位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办理采购的依据。直属事业单位购置审批权限按省直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新车辆,应在核定的单位车辆编制内,购车资金来源合规,更新的车辆要符合报废条件,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单位内进行调剂配置,单位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是指各事业单位不再需用、长期未有效使用的资产,主要指:

        (一)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再需用的资产;

        (二)在资产购置后一年内未有效使用,而为厅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所急需的资产。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方式。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包括:用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方式对预测未来有收益的项目出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

        第二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也不得进行境外投资。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总额占事业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不得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发生的这类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退出,收回投资。

        第二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按照《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06〕41号)规定的前期调研、集体决策、逐级报批、授权办理、协议管理、后期跟踪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直属事业单位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设备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科技厅报告,并向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直属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科技厅审核、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直属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报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在3千元(含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报省科技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在3千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直属事业单位批准核销。

        第三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科技厅或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应由直属事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转让10万元以上(含批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四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直属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科技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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