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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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