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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2号)精神和《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9〕 9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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