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人才处 时间:2026-01-21 11:20

  2025年12月2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奖励作为激励科研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举措,其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2024年5月,国务院第四次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强调坚持党中央对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工作中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进一步彰显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2025年6月,科技部相应修改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我省《办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于2017年、2022年两次修改,为规范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科技创新发展的日新月异对我省科技奖励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我们实践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做法也亟待总结固化为规章制度。为了衔接上位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办法》再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规章制度,为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我省科技奖励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正。

  二、《办法》强化了省委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加强省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将原《办法》中规定的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修改为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评审结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在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组织中增加省委各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项奖金数额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规定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办法》对省科技奖的提名有什么新规定

  进一步明确提名程序要求,强调省科学技术奖不受理自荐;为鼓励科技人才来闽、鼓励省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对获得国家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允许其提名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因此将不再提名的奖项由省科学技术奖所有奖项缩减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项;新增规定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四、《办法》对评奖的公示期有什么新规定

  为了落实省科学技术奖“在满足监督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评审周期”的最新工作要求,根据近年我省科学技术奖公示实际情况,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的公示期由“不少于15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少于15日”,将授奖意见的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修改为“10日”。

  五、《办法》为什么新增社会力量设奖的规定

  目前我省已有多家协会(学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服务管理,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其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办法》出台后,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为了切实将新修改的《办法》贯彻到省科技奖励工作各环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工作,保证我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省科技厅下一步将制定出台《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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