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含音频)
来源:基础处 时间:2023-11-20 16:47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省科技厅结合工作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闽科财〔2016〕8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

《评价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及其所属的独立法人管理单位,开展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三、内容及说明

  《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主要内容有总则、评价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应用和附则,共五章二十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7条,明确文件制定的依据、评价考核原则、评价考核方式、评价考核对象及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内容。

  (二)评价考核指标

评价考核指标部分共3条,明确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仪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的具体指标,明确医疗服务检测不纳入评价考核范围,以科研、基础数据调查监测为目的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商业性检测服务。

  (三)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部分共4条,明确评价考核的程序,要求仪器管理单位对提交的评价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抽查核实。

  (四)评价考核应用

  评价考核应用部分共3条,明确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仪器管理单位给予运行奖励;要求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开放共享人员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人员奖励经费的提取、发放等管理制度;明确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明确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存在骗取奖励经费、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等行为,应如数退回已拨付的运行奖励经费。

    (五)附则

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曾红月

  联系电话:0591—8788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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