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动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8-11-02 14:53

 

以福州都市区和厦漳泉都市区建设为引擎,带动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加快发展,是区域发展重大战略的延伸,具备加快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基础,是加强山海协作、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推动两大协同发展区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及时研究出台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动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闽科综〔2018〕13号),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5条措施:

一、发挥自创区创新引擎作用

1.强化自创区改革“试验田”功能定位,支持福州、厦门全力打造全省创新发展“引领极”,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全省复制推广。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示范带动两大协同发展区共同发展。开展福厦泉三片区创新发展绩效评估,并给予分档奖励。

2.深化自创区、自贸区和保税区互联互动,推动形成融合发展新机制,扩大体制机制改革支撑科技创新发展成效。

3.推进自创区管理机制改革,推广厦门软件园管理模式和做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市县申报创建省级高新区,推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山区县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

二、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精准对接

4.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相互支撑的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新机制。支持福州和厦漳泉两个都市区,与闽东北、闽西南其他地区开展产需对接、产用结合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大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联合培育新兴产业,支持跨区域产学研联合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5.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进一步简化和创新政策兑现程序和途径,用足用好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加计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力度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创新企业群。

6.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原则,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打造汇聚高端创新人才、催生重大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创新高地。

7.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借助院地合作、省部会商、闽台合作和“海丝”核心区等平台载体,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

三、打造科技创新“飞地”新机制

8.加快推动山海科技协作,鼓励由福州、厦门两地牵头,分别联合闽东北、闽西南其他地区,打造若干个特色明显、支撑有力、机制灵活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

9.拓展“双创”孵化培育机制,鼓励福州和厦漳泉两个都市区在闽东北、闽西南其他地区,合作建设发展创新工场、专业化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市、县间共建创新创业载体。

10.探索实行科技创新“飞地”政策,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探索建设科研总部在两个都市区、生产基地在其他协同发展片区的发展模式,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推动创新资源灵活高效流动

11.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实行科研、教育、产业、资本一体运作的做法,建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竞争流动机制,推动更多国字号重大研发机构落地建设。

12.鼓励和支持两大协同发展区,增进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创新合作,探索建立科技项目联动机制增进与中科院系统的合作共建,加强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项目在协同发展区实施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中科院所属研究所研发平台在协同发展区落地建设。

13.以创新合作为重点,推动两个大都市区的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闽东北、闽西南其他山区地区转移,推动协同发展内容从传统产业梯度转移更多向创新成果转化落地转变。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到山区地区开展产学研合作,设立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14.鼓励和支持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进一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发展,不断创新选认方式和完善激励措施,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向二、三产业拓展。深化人才引育合作,引导高端科技人才多形式、多途径为山区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服务。

15.鼓励和支持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支持福州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险等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组织筹建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

五、15条措施涵括的主要财政资金奖补政策

1.每年对福厦泉三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专项资金奖励部分按50%、30%、20%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2.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现代特色农业等重点领域,支持跨区域产学研联合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3.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

4.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启动建设3年后进行考核评估。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6.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有需求的山区龙头企业在福厦泉三片区与当地政府、高校院所共建山海协作创新平台。对符合省级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8.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给予奖励5万元。

9.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10.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在山区地区联合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的,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11.探索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体系对科研创新绩效突出的省属科研院,加大基本科研专项资金资助力度

12.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山区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

13.安排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支持福州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14.安排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争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有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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