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成果处 时间:2024-03-27 15:50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提升成果转化效率,按照《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现对已命名满三年和限期整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结果的通知》(闽科成〔2023〕2号))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0年命名和限期整改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共30家(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进行评价。全面评价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情况,重点围绕各机构技术转移工作基础条件、规范管理、服务绩效、社会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三、评价程序

  (一)填报方式。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本部门推荐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于4月21日前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填报流程: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内,点击“后续管理”选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作表/评价表→添加→选择三年评价表(限期整改的机构选择年度评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后,需上传相关附件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二)审核提交。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推荐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应进行实地调研,于 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5月8日前将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汇总表(附件2)盖章后寄送或传真至省科技厅成果处。

  (三)评审核查。省科技厅根据在线提交的评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视情组织现场考察。凡不提供评价材料或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视为评价不合格,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四)评价结果。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省科技厅将适时对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并对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评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相关材料各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二)各单位在填报中遇到技术问题,可与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91-87882011,87862680。

  (三)业务咨询:成果转化处 0591-87862395,0591-87862525(传真)

  附件:1.2020年命名和限期整改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名单

  2.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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