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制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来源:漳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4-05-10 15:35

  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2号)(以下简称《创新十二条》)。《创新十二条》参照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有关政策措施,并吸收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以下简称《原创新八条》)等现有科技政策中执行较好、效果较明显的措施条款,结合漳州实际进行调整与提升,提出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壮大各类科技企业群体等十二条措施。对比原《创新八条》,主要凸显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用真金白银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提出“对规上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支出较上年实现增长的,研发费用支出在100(含)-200万元的,给予2万元补助;研发费用支出达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2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2万元补助,合计最高补助200万元。同时,对自主研发费用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18%(含)至30%、30%(含)至50%、50%(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按增加额的3%、4%、5%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是培育壮大各类科技企业群体。明确企业的补助不再与企业的税收挂钩,以激励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三是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持各县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十二条》首次提出对列入省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200万元补助;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四是加快高能级孵化载体建设。《创新十二条》提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与原补助最大标准一致,但新的政策条款将审查环节前移至企业申报与审核环节,使政策补助更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解决政策空转、依据不明确等部分科技政策兑现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
  五是强化财政科技投入。首次提出建立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各级出台的科技惠企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支出落实到位。
  六是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首次提出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二等奖项目前2位完成人、三等奖项目第1完成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此外,还提出鼓励申报单位对获奖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并对主要贡献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倾斜,以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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